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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通行五大原则事故认定必备!

来源:江南在线登录入口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4-01-13 04:05:52

  来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道路交通安全法学》2007年 ,郑才城 谭正江 毕华编著

  道路通行原则是各种交通参与者在实施交通行为时普遍适用的指导思想,是规范交通行为的基础框架,是设定通行权利与义务的基本依据。道路通行原则包括右侧通行原则、各行其道原则、按交通信号通行原则、优先通行原则和确保安全畅通原则。

  当今,世界各国道路交通的通行原则可分为靠左通行和靠右通行两派。这是社会发展中所形成的两种道路交通通行制。我国实行的是右侧通行原则。

  我国的道路交通右侧通行制,是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逐步形成的。远在秦朝时,就有“男子由右,女子由左,车从中央”的通行规定。1840年战争之后,受到英帝国侵略的影响,采用了靠左通行原则。1885年,俄国、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在天津强占租界地,并在《租界捕房章程》中规定“车子依路之左边行驶,经过(超车)其他同方向前车时,须依路之右边行”。政府受到英国汽车输入和英国与日本实行左侧通行制的影响,内政部于1934年公布的《陆上交通管理规则》中规定:车辆靠左行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输入我国的美国汽车逐年增多,军事当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分别于1945年与1946年通令全国实行车辆靠右行驶。新中国成立以来,鉴于靠右通行制可适应社会道路交通的需求,并且比较成熟,因而一直延续实行右侧通行原则。

  需注意的是,右侧通行针对的是车辆,行人不受此限制。因此,需辨别交通参与者使用的通行工具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交通工具,从而区分交通参与者的身份是否属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受右侧通行原则的约束。

  各行其道,是指车辆、行人在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在道路上特定的空间范围内通行,其核心是路权中通行权的分配。右侧通行解决了对向交通流的相互干扰问题,各行其道主要解决同向交通流的相互干扰问题。

  1.道路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在各自划分的区域内通行,即机动车走机动车道,非机动车走非机动车道,行人走人行道。

  2.道路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中间的区域通行,不苛求车体中心正对道路几何中心线通行,也不苛求车体一定要偏右侧。如果遇到对面机动车驶来会车时,应当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和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非机动车在道路两侧通行,仍然按照右侧通行原则通行,不得逆向行驶。行人不受右侧通行的限制,可以在道路两侧任意选择一侧通行。

  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具有不同车种、不同行进方向、不同速度等差异,需要对车流在车道的使用上进行规范,从而达到渠化的效果,进而减少交通流的相互干扰,提高通行效率。

  1.不同车速的各行其道。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2.不同车种的各行其道。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在地方法规中,如《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还补充规定,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拖拉机,也应当在道路的最右侧行驶。

  3.路口不同行进方向的各行其道。路口是交通参与者行进方向的转换点。不同方式、不同类型的交通参与者在转换方向前应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秩序。尤其是机动车,在接近路口前就应按行进方向选择合适的车道通过路口。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导向车道,是指从路口停止线向外用白色实线施划的车道,并在车道中间用白色实线施划指引方向的箭头。车辆在进入导向车道后,只准按车道内导向箭头所指方向通过路口,不准再行变更。

  4.专用车道的各行其道。为合理地调整人流、车流,科学地组织疏导交通,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在道路交通管理上还规定了专用车道的各行其道。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专用车道最常见的是公交车专用道,划设公交车专用道的目的是从总体上减少交通总量和缩短交通参与者的出行时间,是缓解城市拥堵行之有效的重要措施。特别在交通流高峰时段效果更为明显。为了更好地提高道路使用率,有些城市在非高峰时段允许其他车辆借道通行。比如广州市,目前在早上7点至9点、晚上5点到7点时段禁止非公交车车辆驶入公交车专用道,在其余时间,其他车辆可以借道通行。

  专用车道的种类还包括摩托车专用道、小客车专用道,具体结合城市交通的特点和管理需求而设。

  本道通行权和借道通行权,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赋予交通参与者的通行权利,本道通行和借道通行是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常见方式。在规定各行其道的同时,借道通行是对道路通行权的完善和补充。

  借道通行,是指行人在没有划设人行横道的道路上通过车行道,以及车辆在转弯、会车、超车、掉头、停车时驶入其他道路,包括机动车变更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或人行道等行为。目前的法律、法规未对此类行为作出专门的原则性规定,而是分散在一些法律条文中。列举式的规定不完善,因此在道路通行中会遇到很多实际问题。

  在目前交通安全管理的实践上,机动车借道通行强调路权,而非机动车和行人更多的是强调安全注意义务。也就意味着,机动车的借,是实质的借;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借,是非实质的借。因此,机动车辆在借道通行时负有让行的义务,而被借道方具有先行的权利。

  交通信号是指在道路上示意车辆、行人如何通行的各种交通信息的总称。通过交通信号对道路上的交通流进行指挥、疏导,可以减少车流、人流的相互干扰,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交通参与者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的指示参与交通活动,是其道路通行的权利,同时也是法定义务。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是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用来显示交通信号的一种灯光设施。1918年美国纽约采取了世界上最早的红、黄、绿三色信号灯,后被各国普遍采用。1968年联合国《道路交通和道路标志、信号协定》中对各种信号灯的含义作了规定。绿色信号灯是通行信号,红色信号灯是禁止信号,黄色信号灯是警告信号。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和文字组成的图案向交通参与者传递信息,引导其有序地使用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具有告知交通参与者的通行权利和义务、告示道路状况和交通状况等信息的作用,也是执法依据。

  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类。主标志按其功能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作业区标志和告示标志七类。辅助标志是指设在主标志下,对主标志起辅助说明作用的标志,用于表示车辆种类、时间范围、区域距离、限制的理由。辅助标志一般不能单独设立。

  交通标线是指由规定的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等构成的,划设于路面或其他构筑物上,用以管制和引导交通的设施。正确设置交通标线能够合理地利用道路有效面积,增加道路通行能力,改善车流行驶条件,减少交通事故。交通标线也是执法依据。

  交通警察的指挥是最有效、最直接的信号。相比其他交通信号,交通警察指挥信号的效力最高,在遇有交通警察指挥信号与其他交通信号不一致时,应遵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手势信号共有八种,分别为停止信号、直行信号、左转弯信号、左转弯待转信号、右转弯信号、变道信号、减速慢行信号和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使用器具指挥的交通指挥信号主要是运用信号指示牌等器具进行的指挥。

  优先通行原则,是指在道路上或某条车道上,对某一种(类)交通工具给予特殊待遇,使其在该条车道或者道路中,比其他种类的交通工具在时间或次序上有权优先使用。具体内容为特种车辆优先通行、校车优先通行、公共交通优先通行、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的优先通行。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2.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和标线的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避让。

  3.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分道行驶的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驶。

  国务院2012年5月发布实施的《校车管理条例》规定: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遇到拥堵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管理条例》出台之前,国家层面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涉及校车的通行规定,在今后修订时应予以补充完善。有些地方法规在《校车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就对校车优先通行的原则作出了规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

  公共客运交通具有运量大、线路固定、便于交通组织等特点,因此,国际上都提倡优先发展公共客运交通。2014年5月1日以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废止)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支干路不分的交叉路口,其他车辆应让公共汽车先行。2014年5月1日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开始实施,公共汽车在路口不再享有优先权。目前公共交通优先体现在交通规划以及专用车道的使用上。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目前的立法对此种情形下非机动车借用机动车道只有借用后的规定,即超越后迅速驶回。以往的法律规范更详细,公安部于1988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中对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借道前、借道中都有说明:借道前可在10米内驶入,借道中需紧靠右侧行驶。当前虽不宜作为法律依据直接使用,但在交通安全执法及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对衡量行为人是否违法、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还是有参考价值的。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借道通行还是交通路口中的转弯车让直行车,让行方的安全注意义务并不是绝对无限的,让行与先行的基本前提是双方都在正常通行的状态下,让行方与先行方发生时间与空间上的交汇冲突时,让行方应当礼让优先通行权方。如果让行方处于正常通行的状态,而优先通行权方因严重超速行驶而无法让他方在应当注意的区域和合理时间内注意到,导致让行方在进入冲突区域时无法观察到,则让行的义务应当予以免除。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根本出发点,同时由于道路交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不可能穷尽实际中可能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所有道路交通情况,因此确保安全畅通原则可以在道路交通活动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践中起到拾遗补缺的重要作用。在没有交通信号(包含虽有交通信号但起不到规范交通行为的作用)的道路上,道路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参与交通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最终也是以是否符合安全畅通为衡量尺度,评价交通行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