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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是啥意思?住宅的产权跟商品房的有什么不同吗?

来源:江南在线登录入口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3-11-24 23:22:12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 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的分类。在现阶段,我国住宅类房屋按产权可划分为: (l)国家所有住宅;(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住宅;(3)公民私人所有住宅;(4)其他经济组织(如中外合资企业等)所有住宅。非住宅类房屋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国家房产)和集体所有制的房产,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房产只是少量的。

  答:商品房住宅其实指的就是市面上所出售的商品房,经过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政府机关单位,租用了土地之后所建造的房屋,建造完成之后会直接出售或者是租赁。商品房不同于其他的政策性住房,因为建造之后是用于市场的出售,所以还包括有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的建筑物,在取得房屋所有产权证之后,商品房又被称之为是大产权房。

  2、开发商的建设手续合法,购房人在检查的时候能查看有没有5证,最关键的就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是销售许可证。

  3、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选择建设部或工商行政管理局所给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要把开发商承诺的内容写进合同当中。

  答:1、非住宅的认定特点根据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下达之日前,房屋产权证登记为非住宅使用性质的房屋,认定为非住宅;未经土地房屋行政主任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房屋变更为非住宅房屋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2、非住宅定义范围比较广,从字面意思就能够准确的看出除了住宅以外的就是非住宅,只要房屋的使用性质不是住宅,就属于非住宅使用面积,包括: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医疗用房,教育用房,公共福利用房,军事用房等。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答:自从2010年9月29日国家房地产二次调控“新国五条”出台,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出台后,购房户提出的有关问题就层出不穷。合肥市财政局在新契税标准和内容公布后,时至今日电话仍然不断,其中**集中的咨询是关于“家庭唯一住房”如何认定的,毕竟“各家情况千差万别”,

  对于人们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省财政厅契税新政细则明确规定,继续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也就是面积在90-144平方米的,减半征收契税;而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交纳契税时税率降为按1%计算。由于和购房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十分受关注,那么到底“家庭唯一住房”该如何界定和实施?对此,合肥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上午表示,主要看房产证上户主的家庭是否拥有超过1套的住房,而共同生活的亲属范围有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按安徽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操作方法,“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由家庭所在市或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出示。而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示相关证明。早在一次房地产调控中二套房贷款细则出台后,合肥市民若需要按首套房政策办理贷款,就需要由房管局出具首套房证明;而契税税率调整后,“家庭唯一住房”的判定权再一次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来执行。但合肥市房产信息网络并未与外地联网,如果有外地人在外地买了房,再到合肥来买房,按说不应算唯一住房,但合肥房产网络查询不到有关信息,存在“家庭唯一住房”认定的漏洞。据介绍,为避免买房人钻政策空子,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唯一住房书面保证,这样立即可以按家庭唯一住房交契税。

  “我2008年上半年卖出了厂里的房改房旧房子,且已过户。今年10月2日购买一套115平米的满5年的二手房,现要交契税,请问现在这套房子办契税能算家庭唯一住房吗?”对购房户而言,有的担心自己曾先后买过两套房,但卖掉其中的一套,住的就是家庭唯一住房,但在自己契税记录上是有两套房的,岂不是就享受不了优惠吗?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就能够最终靠写书面诚信保证书为自己“证明”。

  答:商品房住宅指的就是商品住房,是由政府或者是开发商进行建造,通过市场直接出售或者是租赁的一种形式。商品房只要五证齐全,就应该正常购买的,说明受到国家的保护,而且在购买之后拥有了房屋所有产权证,就拥有了这个房子的所有权利,可以转让、出售、抵押。

  1、需要先对开发商的资质进行查询,如果说没有预售许可证的线、在购房的时候要注意使用标准的房屋买卖合同。

  3、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别觉得麻烦,要一条一条仔细阅读合同当中的条款,一些约定没有满足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在附加条款当中重新进行约定。